广西区糖业协会与广东湛江糖业协会双方
关于进一步加强2006/2007年榨季蔗区管理工作的协议
为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、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农业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3号令发布实施的《糖料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,进一步增进广西糖业协会与广东省湛江糖业协会的沟通与联系,有效防止和处理跨蔗区抢购糖料蔗现象发生,经双方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加强双方沟通与联系,双方可采用信函、互访等多种形式,加强2006/2007年榨季期间蔗区管理方面的信息的沟通与联系。
二、广西方负责监督与管理辖区内制糖企业,广东省湛江方负责监督与管理辖区内制糖企业,双方共同严格执行原国家四部委第23号令,不得跨蔗区收购双边蔗区糖料蔗。如发现企业收购双边蔗区糖料蔗,双方应及时派人共同协调解决。
三、糖料蔗若有需要双边流动的,必须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,接行政区域关系报广西糖协或广东省湛江糖协备案,并持有效证件(始发地、目的地、数量、运输车辆号)后方能收购,收购价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糖料蔗收购价政策。否则,按跨蔗区抢购糖料蔗处置。
四、如发现有跨区收购糖料蔗情况,应立即通知对方,对方必须调查、核实与处理,并将情况告知对方。
五、本协议双方签字后,应及时通知各有关企业,遵守本协议有关规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