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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商务部限期整改国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|
| 更新时间:2007-4-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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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近日发布通知称,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,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(以下统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),应当对照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,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。 商务部规定,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进行整改: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;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,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(或者合同)标的额20%的;规章制度、交易规则等不健全,内部管理混乱,存在风险隐患的。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胡俞越认为,整改问题在于,哪一类市场属于整改的范围之内。他说:“进行整改有一个前提条件,就是商务部门对这类市场的掌握情况,比如:数量有多少,分布在哪些地方,涉及到哪些产品。” 对此,商务部门曾在多地调研,其近日在浙江省调研时发现,在被调研的十几个市场中,需要整改的市场大概只有三四家。胡俞越说:“小商品市场虽然采用电子交易的方式,但它不是标准化的,不属于整改对象。” 但一些专家认为,商务部对哪些市场具有整改属性尚未完全掌握,这或将给整改带来对象不明确的问题。 此外,整改过程中,市场会受到一定影响,近期的交易量可能萎缩。一位糖业从业人士认为,交易商已习惯了目前的交易风格,要整改的话,他们适应新的方式需要一个过程;但整改后,将给批发市场一个合法的定位,行业将有法可依。商务部要求,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要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上报整改方案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审查后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相关管理文件报商务部备案。此外,自2007年10月1日起,所有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采用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交易机制。吕蓁 |
| 作者:佚名 来源:中国证券报 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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